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4-03-01 10:55 信息来源: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量: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
种类
处罚幅度
适用范围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法定处罚幅度二百元至一千元;较轻处罚适用二百元至五百元;一般处罚适用五百元至八百元;较重处罚适用八百元至一千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2 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法定处罚幅度一千元至五千元;较轻处罚适用一千元至二千元百元;一般处罚适用二千元至四千元;较重处罚适用四千元至五千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3 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法定处罚幅度二千元至一万元;较轻处罚适用二千元至五千元百元;一般处罚适用五千元至八千元;较重处罚适用八千元至一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4 施工单位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古城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损毁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古城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损毁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法定处罚幅度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较轻处罚适用五万元至十万元;一般处罚适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较重处罚适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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