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0 19:02 来源:蚌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
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20200909001
信件类型: 我要建议
来信标题: 对《蚌埠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规程》的一些建议
来信时间: 2020-09-09 21:52
来信内容:
建议内容涉及《蚌埠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涉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秘〔2020〕30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本人认为《操作规程》中“(二十二)《政策意见》第27条 申报条件:1.规模(限额)以上文化或旅游类企业;2.最近12个月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或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或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3.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文旅板成功挂牌的文化或旅游类企业”。 有不合理地方。 《政策意见》是蚌埠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日发布,其中“27.对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文旅板成功挂牌的文化或旅游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操作规程》是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其中“(二十二)《政策意见》第27条 申报条件:1.规模(限额)以上文化或旅游类企业;2.最近12个月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或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或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3.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文旅板成功挂牌的文化或旅游类企业”。 《政策意见》中对新在省股交中心文旅板成功挂牌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时隔27日发布的《操作规程》却要求是规上的文旅企业,才能最终拿到奖补资金,且对企业利润和净资产有相当要求。 本人认为《操作规程》中兑现条件与《政策意见》奖励条件不一致,且增加条件偏高,所以不合理。 本人建议:《操作规程》中对《政策意见》中27条兑现条件是否能够调整与奖励条件一致,或兑现方式能够多元化,比如符合后加兑现条件的奖励20万元。不符合后加条件的,奖励资金不大于税收贡献。企业是响应政府号召,而且在挂牌时已经支付3.5万元挂牌费给省股交中心。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答复时间:2020-09-10 19:0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您的留言将有益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秘〔2020〕30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试行期结束后的评估优化。
其次,《政策意见》明确提出,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并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本政策制定《蚌埠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规程》。4月30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政策意见》正式试行之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蚌埠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文旅〔2020〕3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符合《政策意见》的要求。
再就是,《操作规程》对《政策意见》第27条中文化或旅游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了下限要求,符合下位文件对上位文件的补充、解释和限定等自由裁量标准,这些下限要求是在综合考量市场反应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后经规定程序作出的。
最后,提醒您应当在《政策意见》正式试行和《操作规程》出台后,再审慎作出企业是否挂牌的决策。
请您继续关注《政策意见》正式施行后的变动情况及其《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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